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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率因数标称功率不大于5W 的灯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 0.4;大于5W 的灯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7;若灯为高功率因数,则不应低于0.9。
二、初始光效等级对于半配光型和准全配光型,灯的初始光效实测值不应小于表 2 -39 的规定;对于全配光型,其初始光效实测值不应低于表 2 -39 规定值的 90%。如生产者或销售商未宣称,则应符合亚级要求。
三、初始光通量灯的初始光通量实测值应符合生产者或销售商宜称的光通量规格在表 2 -40 中对应的光通亮要求。